尊敬的中纪委、巡视组、中院纪委:
我叫史建国,系西安市新城区皇城坊小区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业主,现实名举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前言:案件背景
皇城坊项目由西安市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开发,控诉人史建国控股公司在该项目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并由史建国租赁使用该商铺。西安曲江文商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曲江物业)系城投公司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曲江物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期间,不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却要强行收取物业费,双方发生争议。曲江物业将控诉人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控诉人本以为该法院能秉持公平,但是该法院却成为了曲江物业的司法打手,在未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控诉人承担高额物业费及违约金。现控诉人认为该法院法官存在如下枉法行为,希望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该案案号为(2025)陕0102民初1900号,主审法官为殷微,根据控诉人了解为女性法官,控诉人及其代理人从未谋面,没有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次开庭一次质证均不知所踪。法官助理段玉单独组织质证和庭审,书记员记录。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该行为还违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助理是不能单独审理案件的,西安新城区法院殷微法官和段玉助理,难道是法盲,还是故意为之,真是耐人寻味。
(一)曲江物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2021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
本案中,曲江物业追诉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该期间内,曲江物业与控诉人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曲江物业主张物业费的依据是双方2021年5月31日和11月13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曲江物业不能提供2021年中标通知书,那么其2021年入驻皇城坊就是非法的,延续2021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服务也是非法的,主张物业费更是没有任何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该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即根据业主的意思是否作出续聘决定。
曲江物业与控诉人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31日和11月13日,合同到期前,控诉人已经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曲江物业不再续签合同。也是根据该条规定,对是否续聘作出的意思表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根据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规定,以控诉人没有邀约其余业主共同决定解聘为由,否定了控诉人不再续聘曲江物业的意思表示,并判决控诉人承担物业费。
该种适用法条的行为明显是在混淆视听,《民法典》该两条的规定处理的是不同的法律事件,第九百四十六条处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解聘的程序,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续聘问题。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控诉人作出解聘曲江物业没有会同其他业主共同决定为由,否定控诉人不再续聘的意思表示,显然是混淆视听。
控诉人之所以不缴纳物业费,就是因为曲江物业没有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完成物业服务,曲江物业已经起诉过一次物业费,仍旧屡教不改,不根据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现再次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其服务质量之低劣。该法院居然觉得处理该类矛盾,业主提提意见,物业公司就能提高质量,空洞的几句话,就否定了业主有续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否定了民法典,该法院的权力真大!
既然法律规定了全体业主可以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业主可以决定是否续聘,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即物业公司不尽职尽责的情况下,业主是有权解聘或者决定不续聘的权利的,法院居然轻描淡写的,业主提提意见就可以了,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业主解除权和决定续聘权不成立一纸空文,试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如果业主提了意见,物业公司拒不纠正,业主还能使用民法典吗?
五、曲江物业缺乏独立法人意志,不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控诉人的抗辩意见置若罔闻。
原告实质上是建设单位的关联公司,原告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非法进行物业管理。
控诉人:史建国
2025年5月15日
尊敬的中纪委、巡视组、中院纪委:
我叫史建国,系西安市新城区皇城坊小区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业主,现实名举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前言:案件背景
皇城坊项目由西安市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开发,控诉人史建国控股公司在该项目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并由史建国租赁使用该商铺。西安曲江文商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曲江物业)系城投公司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曲江物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期间,不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却要强行收取物业费,双方发生争议。曲江物业将控诉人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控诉人本以为该法院能秉持公平,但是该法院却成为了曲江物业的司法打手,在未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控诉人承担高额物业费及违约金。现控诉人认为该法院法官存在如下枉法行为,希望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该案案号为(2025)陕0102民初1900号,主审法官为殷微,根据控诉人了解为女性法官,控诉人及其代理人从未谋面,没有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次开庭一次质证均不知所踪。法官助理段玉单独组织质证和庭审,书记员记录。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该行为还违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助理是不能单独审理案件的,西安新城区法院殷微法官和段玉助理,难道是法盲,还是故意为之,真是耐人寻味。
(一)曲江物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2021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
本案中,曲江物业追诉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该期间内,曲江物业与控诉人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曲江物业主张物业费的依据是双方2021年5月31日和11月13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曲江物业不能提供2021年中标通知书,那么其2021年入驻皇城坊就是非法的,延续2021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服务也是非法的,主张物业费更是没有任何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该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即根据业主的意思是否作出续聘决定。
曲江物业与控诉人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31日和11月13日,合同到期前,控诉人已经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曲江物业不再续签合同。也是根据该条规定,对是否续聘作出的意思表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根据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规定,以控诉人没有邀约其余业主共同决定解聘为由,否定了控诉人不再续聘曲江物业的意思表示,并判决控诉人承担物业费。
该种适用法条的行为明显是在混淆视听,《民法典》该两条的规定处理的是不同的法律事件,第九百四十六条处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解聘的程序,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续聘问题。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控诉人作出解聘曲江物业没有会同其他业主共同决定为由,否定控诉人不再续聘的意思表示,显然是混淆视听。
控诉人之所以不缴纳物业费,就是因为曲江物业没有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完成物业服务,曲江物业已经起诉过一次物业费,仍旧屡教不改,不根据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现再次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其服务质量之低劣。该法院居然觉得处理该类矛盾,业主提提意见,物业公司就能提高质量,空洞的几句话,就否定了业主有续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否定了民法典,该法院的权力真大!
既然法律规定了全体业主可以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业主可以决定是否续聘,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即物业公司不尽职尽责的情况下,业主是有权解聘或者决定不续聘的权利的,法院居然轻描淡写的,业主提提意见就可以了,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业主解除权和决定续聘权不成立一纸空文,试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如果业主提了意见,物业公司拒不纠正,业主还能使用民法典吗?
五、曲江物业缺乏独立法人意志,不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控诉人的抗辩意见置若罔闻。
原告实质上是建设单位的关联公司,原告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非法进行物业管理。
控诉人:史建国
2025年5月15日